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是如何规定
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则主要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五百一十条和第五百一十一条,以及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第十八条。以下是合同履行地确定的主要规则:
1.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 :
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,则以约定的地点为合同履行地。
2. 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:
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,则根据合同内容分析确定履行地。
对于给付货币的争议,履行地点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。
对于交付不动产的争议,履行地点为不动产所在地。
对于其他类型的标的,履行地点为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。
即时结清的合同,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。
3.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 :
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,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,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。
4. 补充协议 :
如果当事人就合同履行地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,可以协议补充;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,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。
5. 特征履行地规则 :
在合同约定的众多义务中,必有一个能反映合同本质特征的义务,双务合同中,非给付金钱义务最能反映合同特征,以此为标准确定合同履行地。
6. 实际履行地规则 :
实际履行地与合同中约定的履行地不一致的,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。
以上规则为确定合同履行地的通用标准,具体案件可能还需结合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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